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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1 10:15:36    

【典型案例】

2018年3月3日至7月31日,位于浙江的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甲经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负责对硫酸钠废液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A公司为吴某甲报销了两次费用。吴某甲将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乙处理。吴某乙雇请李某某,由范某某押运、董某某和周某某带路,在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两处地块违法倾倒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致使周边8.08亩范围内土壤和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当地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影响,造成1000余名群众饮水、用水困难。经鉴定,两处地块修复的总费用为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57135.45元。

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浮梁县院)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污染修复费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532860.11元、检测费、鉴定费95670元,共计2853665.56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月3日,浮梁县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的3倍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

2021年1月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检测鉴定费95670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以上共计3025071.91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浮梁县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非法倾倒在浮梁县境内,造成了当地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A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甲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废液,公司也两次为其报销了产生的相关费用,吴某甲污染环境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A公司应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因公司工作人员违法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为更加有力、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A公司除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律师评析】

1.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在此它指的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机关和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地均在浮梁县,且涉及的刑事案件已由浮梁县院办理,从案件调查取证、生态环境恢复等便利性考虑,应继续由浮梁县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2日将本案指定浮梁县院管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

3.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相对于私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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