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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干了20天说走就走工资咋办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1 08:45:42    

在处理员工擅自离职的情况时,企业应当确保采取的措施合法、合规,并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易律易顺法顾团队在为顾问客户提供咨询建议的过程中就该问题总结如下,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方式时,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只有在劳动者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例如,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职,导致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补充新的人员,或者因劳动者突然离职而无法完成公司的重要项目,从而带来外部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确实,劳动者在辞职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招聘新人和进行岗位调整,避免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然而,对于公司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公司在未实际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导致了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公司也不应随意扣除工资。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手段,是维持其生计的必要条件。在未有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擅自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被认为是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此类行为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法院在缺乏实际证据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公司的扣减行为。



易律易顺法顾团队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某员工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突然离职,导致公司难以及时填补缺口,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因此面临外部商业违约风险和损失。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由于员工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当然,在实际追究赔偿责任时,需要公司充分证明员工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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